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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杉木树煤矿“12·14”水害事故已造成15人死亡

2020-12-25 11:16| 发布者: 社区管理| 查看: 86| 评论: 0

摘要: 十二月二十四日,记者从四川省纪委监委获悉,根据对川煤集团芙蓉公司杉木树煤矿“12·14”较大水害事故的调查情况和问责建议,目前,该省纪委监委已对15名责任人进行了问责,其中包括12人的党纪政务处分和3人的组织 ...
十二月二十四日,记者从四川省纪委监委获悉,根据对川煤集团芙蓉公司杉木树煤矿“12·14”较大水害事故的调查情况和问责建议,目前,该省纪委监委已对15名责任人进行了问责,其中包括12人的党纪政务处分和3人的组织处理,其中5人是川煤集团,四川芙蓉集团实业公司4人,杉木树煤矿6人。
事件发生后,四川省纪委监委第一时间组织成立了事故责任调查组,对涉及监管对象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。
据调查,杉木树煤矿原党委副书记、矿长袁修竹是该矿第一责任人。履行职责不到位,对该矿防治水监督检查不力,安全生产责任和防治水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,未督促调查周边相邻煤矿老空积水威胁情况,未根据该矿实际水文地质情况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,对存在的防隔水煤柱安全状况不清,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不彻底,被撤销党内职务,其矿长职务被免去。与此同时,给予杉木树煤矿党委副书记王银彬(主持党委工作)党内严重警告处分,杨松(党委委员、总工程师)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记大过处分。
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、董事长徐家雷,作为该公司防治水第一责任人,履行职责不力,对本公司防治水工作重视不够,未督促公司制定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防治水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,对安全监管人员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整改不力,未督促整改,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川煤集团党委书记、董事长景宏年等5人,因督促检查不力、失职渎职,受到党内警告或批评教育,并进行谈话提醒和书面诫勉。景宏年因涉嫌其他违纪问题,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。对其他有关人员,也分别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。
经过鉴定,杉木树煤矿“12·14”较大水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,相邻的煤矿存在越界开采行为,造成采(老)空积水,给杉木树煤矿开采留下了水患。有关矿井越界开采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,由事故调查组向公安机关移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四川省纪委监委将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,对宜宾市和各县市的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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